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
一、安全评估的范围和主要依据
(一)种类范围
在实践中,实施爆破作业安全评估的爆破作业项目有两类,纳入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安全监管工作范畴的为一类,即行政许可规定的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要求。
1.行政许可规定的项目。凡是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的爆破作业项目须进行安全评估,并且作为公安机关受理爆破作业项目行政许可申请的条件,其依据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G 991)。这是一项由行政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评估要求。
2.根据需要进行的安全评估。除上述情形之外,其他爆破作业项目,包括无等级和不需要行政许可的爆破作业活动,根据爆破作业项目业主或建设方的某些决策需要和客观安全要求所进行的安全评估。
(二)基本依据
爆破安全评估依据下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3)《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
(4)《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
(5)《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 991);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安全评估的基本程序
(一)提交评估资料
委托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应当提交评估委托书,并且至少随附下列资
料,以达到安全评估工作的需要:
(1)工程立项批文或有关文件;
(2)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合同;
(3)爆破作业单位及其作业人员的资质材料;
(4)爆破作业单位编制的工程爆破设计技术文件;
(5)与爆破警戒范围内利害相关方或其管理组织签订的安全协议;
(6)其他有关材料。
(二)评估组织
评估单位在受委托开展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时,应当根据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组建不少于3人且符合条件的评估组,至少应有1名具有相应“作业范围和作业级别”资质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并确认1名技术负责人。
三)评估初审
评估单位应当对接收的评估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根据评估提交资料要求,检查确认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并且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在初审中发现不达到完整性和真实性要求的,评估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委托单位,要求补正资料。
(四)现场踏勘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的评估组应当到达爆破作业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踏勘,确认爆破作业项目的公共安全要素信息,实测爆破设计方案重要数据,并制作现场踏勘记录。
(五)修订方案
经初审和现场踏勘发现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存在缺陷,可经修改完善的,评估单位应书面提请设计或施工单位修改。
六)编制评估报告
完成初审、现场踏勘,并且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经过完善后,评估单位应及时编制 爆破作业安全评估报告,报告应当达到对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管的一般要求。
(七)出具评估报告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报告需由评估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查和确认签字后,加盖本评估单位的公章,装订成册。
三、安全评估报告要求
(一)应当作出明确结论
按照《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GA 991)的规定,爆破安全评估应当明确下列结论意见:
(1)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2)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3)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4)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5)起爆网路是否靠谱;
(6)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
(7)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完整;
(8)却保工程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9)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为达到公安机关监管工作的需要,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论不应出现有条件的符合性结论,制止出现公安机关不能确定被评估方案是否可以实施的问题。
(二)应当明确若干要素信息
为达到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项目行政许可和现场监管工作的需求,直接明确若干监管要素信息,如爆破作业方式、民用爆炸物品种类数量、公共安全有害效应的种类和覆盖范围、警戒范围,等等。如果在被评估的方案中缺乏或没有明确上述事项或者存在矛盾和不一样等问题的,则应当要求重新修订补正。
(三)应有附件材料
附件材料至少包括:
(1)通过安全评估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
(2)现场踏勘拍摄的照片;
(3)爆破作业项目合同及安全协议;
(4)爆破作业单位及其作业人员资质凭证复印件;
(5)评估单位及其评估人员资质凭证复印件;
(6)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7)针对爆破工程和环境十分复杂的重大爆破工程的专家组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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