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评估
1、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均应进行安全评估;
2、爆破安全评估的依据:
——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法规和设计标准;
——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设计文件及设计施工单位主要人员资格材料;
——安全评估人员现场踏勘收集的资料。
3、贵州爆破安全评估的内容应包括:
——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起爆网路是否可信;
——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
——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完整;
——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4、A、B级爆破工程的安全评估应至少应有3名具有相应作业级别和作业范围的持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环境复杂的重大爆破工程应邀请专家咨询,并在专家组咨询意见的基础上,编写爆破安全评估报告。
5、爆破安全评估报告内容应该翔实,结论应当明确。
6、经安全评估通过的爆破设计,施工时不得任意改变。经安全评估否定的爆破技术设计文件,应重
新编写,重新评估。施工中如发现实际情况与评估时提交的资料不符,需修改原设计文件时,对
重大修改部分应重新上报评估。
二、贵州爆破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1、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实施爆破作业时,应进行安全监理。
2、爆破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
——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范围内;
——审验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的落实实际情况;
——监督爆破作业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落实实际情况,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委托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
3、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在详细了解安全技术规定、应急预案后认真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制定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4、爆破安全监理人员应在爆破器材领用、清退、爆破作业、爆后安全检查及盲炮处理的各环节上实行旁站监理,并作出监理记录。
5、每次爆破的技术设计均应经监理机构签认后,再组织实施。爆破工作的组织实施应与监理签认的爆破技术设计相一样。
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监理机构应当签发爆破作业暂停令:
——爆破作业严重违规经制止无效时;
——施工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须停止爆破作业以消除隐患时。
7、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定期向委托单位提交安全监理报告,贵州爆破安全评估工程结束时提交安全监理总结和相关监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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