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施工爆破作业除符合安全管理一般规定外,还要符合以下安全技术要求:
(1)隧道爆破施工要遵守《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认真执行《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则,做好施工前期的准备作业。
(2)洞内爆破要统一指挥,并且通过培训且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人员进行作业。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员要穿防静电服装;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相关规则,装药与放炮时刻不得过久。
(3)爆破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址。禁止在加工房以外的地址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长地道施工要在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洞室的设置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则。
(4)进行爆破时,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间隔为:
①独头巷道不得少于200m;
②相邻上下坑道内不少于lOOm;
③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
④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5)装药前应查看爆破作业面附近的支护是否可靠;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洁净;刚打好的炮眼,不得装药,假如遇有照明不足,流沙未经妥善处理或或许有大量溶洞涌水时,禁止装药爆破。
(6)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禁止火种。为避免点炮时产生照明中止,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禁止用明火照明。
(7)点炮前,无关人员与机具均应撤至安全地址。爆破员施行“一爆三检”制度,放炮员后离场,班组长清点人数,发出警示5s后方可引爆。
(8)爆破后要通过15分钟通风排烟后,查看人员方可进入作业面,查看有关“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剩余炸药和雷管;顶板两旁有无松动石块、危岩,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施工人员方可进入作业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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